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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51mxd覆灭 主犯刑事拘留

2007-12-25 10:50 转自冒险岛的背包 | 被浏览8 | 放进我的背包
为了维护每一位玩家的合法权益,冒险岛中国运营团队联合公安司法部门严厉取缔非法外挂。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今年9月,在众多岛民及中国重庆警方的全力支持下51mxd被一举迁灭,并且该外挂主要制作者已提交司法部门候审!

在此,我们呼吁广大热爱冒险的朋友们:从我作起,抵制外挂,以使用外挂为耻。创造稳定、和谐、公平、公正及绿色的游戏环境。盛大网络“800万元维权基金,三打行动(打击私服、恶性外挂、木马盗号)”现已全面展开。我们非常欢迎玩家积极的参与到我们打击外挂工作中来,远离恶性外挂、举报恶性外挂。大家如果发现相关外挂程序,都可以通过登陆外挂举报页面(http://vote.poptang.com/800wan/index.htm)进行举报,让我们共同携手,归还冒险岛一片纯净的天空,创造更美好的明天。

盛大网络为行业打击外挂再树榜样,大力维护知识产权的局面揭示着今后将会有更多的维权案件走上法律程序,也表明更多的外挂犯罪人员将被处以刑事制裁。我们再次奉劝那些外挂程序制作者、外挂销售者、外挂投资者,多行不义,必遭自毙


外挂的刑事责任
  
  在明晰了外挂的基本特点后,结合目前的法律,不难看出外挂开发者可能承担如下刑事责任:
  1.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我国刑法第285条是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是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具体可分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罪、破坏计算机数据和应用程序罪、制作传播破坏性计算机程序罪三项罪名。首先应当指出,玩家使用的外挂是玩家自愿安装的,外挂开发商并没有使用外挂自行主动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而是提供了侵入他人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工具。然后,外挂针对的是网络游戏系统中产生的数据。网络游戏系统是计算机系统的一种。外挂的行为满足刑法第286条规定的第一种情况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和第二种情况即“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进行删除、修改、增加的操作”。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是与外挂各类特征最为符合的罪名。
  
  2. 非法经营罪
  刑法第225条规定了非法经营罪。 1999年1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刑法修正案修改了刑法第225条。刑法第225条的罪状内容现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1998年12月23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出版、印刷、复制、发行本解释第一条至第十条规定以外的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出版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引者注:现为第(四)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该条规定的是非法经营出版物和经营非法出版物的行为。
  2003年12月18日新闻出版总署、信息产业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版权局和全国“扫黄”“打非”工作小组办公室发布的《关于开展对“私服”、“外挂”专项治理的通知》明确指出:传播外挂“属于非法互联网出版活动,应依法予以严厉打击”。